《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3001—2024)
《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3001—2024)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8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高氯酸盐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一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高氯酸盐工业perchlorate-related industry
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涉及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3.2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