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处理排放:《废水排放口和入河排污口相关规范设置》
废水排放口和入河排污口相关规范设置
1. 法律法规要求
o 废水排放口设置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还应遵循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o 排污口建设与许可证要求:排污单位要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标志牌,排放口位置、数量、方式、去向应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单位应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新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等情形时,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 标志牌及采样口设置规范
o 排污口设置技术依据文件:
o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依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o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doc》
o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1 - 1995.pdf》
o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2 - 1995.pdf》
o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o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pdf》
o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修改单).pdf》
o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
o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doc》
o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doc》
o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pdf》
o 《堰槽测流规范 SI24 - 91.pdf》
o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 (HJ 1297)》等。
o 环保图形标志及颜色:
o 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 GB15562.1 - 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 GB15562.2 - 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o 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o 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o 标志牌尺寸与样式
o 标志牌采用 1.5 - 2mm 冷轧钢板,立柱用 38×4 无缝钢管,表面搪瓷或反光贴膜。平面固定式提示标志 480×300mm,警告标志边长 420mm;立式固定式提示标志 420×420mm,警告标志边长 560mm,高度最上端距地面 2m,地下 0.3m。
o 污水排放口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包括排放口标志名称、单位名称、编号、污染物种类、XX 环境保护局监制等,各地有地方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
(各地对排放口设置有地方规定的,按照地方规定去执行,本图案仅为实例)
o 污水排放口设置要求
o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o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o 应设置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o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o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
o 综合设置原则:入河排污口设置要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控、设施安装及维护、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监督管理,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避免破坏周围环境或造成二次污染,分类施策规范建设。
o 监测采样点设置: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厂区(园区)外、污水入河前,应考虑实际采样的可行性和便利性,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检查井设置符合 GB 50014 规定。
o 标识牌设置:标识牌设置在污水入河处或监测采样点等位置,便于公众监督。公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文字或二维码等形式展示,可选用立柱式、平面式等。标识牌应具有耐候、耐腐蚀等理化性能,保证一定的使用寿命,信息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或更换标识牌。
o 监测系统设置(可选):鼓励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时,基座宜采用混凝土材质,满足线缆敷设等要求;立杆高度满足使用及检修需要,表层防腐防锈,底部与基座稳固连接并设防雷及接地系统;高清数字摄像头水平分辨率不低于 1080P,网络视频录像机硬盘满足 90 天视频存储容量;设备箱空间满足安装布线,采用不锈钢材质,设百叶窗散热,防水、防虫、防盗;路由器支持多种设备,满足 4G 及以上通信要求;优先双路供电,可选供电方式包括太阳能等,保证设备稳定运行,预留远程控制和重启功能接口。
4. 入河排污口档案建设
o 排污口档案应真实、完整、规范,文件材料、影像资料等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等参照 HJ/T 8.4 规定。归档范围包括排污口基本信息资料、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文件(如申请文件或登记表、同意或不予同意设置决定书、管理部门盖章的证明文件、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排污口监督检查资料、排污口监测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来源:环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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